法界人士表示,高院审理抗告案为书面审,主要在确认一审裁定内容有无法律认定或见解违误,或是考量上有疏漏之处,若原审裁定无误,就会裁定驳回;若仍有疑虑时,就会提出意见而裁定发回更裁。提抗告的当事人如之前二度提抗告的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或是被羁押提抗告的郑文灿,都无须出庭。
郑文灿的律师陈永来昨天在桃院裁定郑羁押禁见后,当晚火速完成抗告书后到桃院递状及相关卷证资料,桃院也于昨晚9时40分派车将抗告书状及卷证等资料送抵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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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院的抗告程序,抗告书若在昨天白天上班时间送达高院,就会由昨天值日法官承办该强制处分抗告案,但郑文灿的抗告书于晚间10时许送到高院,当时已下班,仅能由法警室代收,因此,高院决定今天早上完成分案程序,由今天的值日法官承办该抗告案。由于人犯在押(郑文灿)攸关人身自由,高院会迅速审理抗告案,且明、后天又是周末假日,预估今天会做出裁定,果然,高院今晚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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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郑文灿提抗告,假若高院裁定抗告驳回,郑文灿就得在看守所继续羁押禁见,不能再抗告,郑文灿至少要被羁押2个月,可延押一次2个月,也就是侦查期间最多只能押4个月;倘若高院裁定撤销原处分发回桃院,将再度回到更裁、抗告的反复程序。
桃院二度裁定郑文灿交保,检方二度抗告成功后,高院都撤销发回,而高院的理由均说明地院未详细说明不押的理由及忽略其串证可能性。第一次抗告,高院认为桃院没说明郑文灿有何羁押原因,却说有羁押原因但无羁押必要,检方二度抗告后,高院再指桃院认定人性会趋吉避凶,且郑政商关系雄厚,却认为郑已卸任市长年余,没有串证之虞,忽略其实质影响力,因而二度发回更裁。
桃院第三次开羁押庭,承审法官涂伟俊昨天裁定押郑文灿的关键理由是,郑于7月5日应讯前把检察官要侦办的内容与他的答辩方向LINE给施姓秘书,施还多次替他与廖姓被告父子传讯息,认定有串证之虞而裁定羁押禁见。
郑文灿经过二度交保后,最后仍被认定有串证之虞,进了看守所,郑文灿虽提抗告,但未能如愿,高院历经10个多小时评议后,晚间裁定抗告驳回,不得抗告,郑文灿确定羁押禁见。
高院裁定指出,郑文灿虽否认受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但从卷内相关证据可佐,认定郑文灿犯罪嫌疑重大,而该罪为法定本刑5年以上重罪,审酌重罪本伴随高度逃亡、串证可能,且郑文灿有检察官讯问前传送有关本案答辩相关讯息给秘书等举动,显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加上郑的政商关系及本案涉及桃园市府多个局处事务,经办公务员很多,难以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防止勾串,因此认定有羁押必要。
高院还说明,郑文灿否认知悉台塑集团顾问廖俊松带到官邸的手提袋内有500万元,辩称若真是行贿,依该开发案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万元贿款,且500万元现金重量、体积非小,岂有不打开之理,且郑文灿供述发现手提袋竟是6、7个月之后才归还,而非即时指示部属交还或交政风室处理,反应启人疑窦,另廖俊松的供述内容,不无可能是该土地电更计划完成的前金,检察官认郑文灿涉收贿款是后续侦查的内容,郑文灿指称廖俊松无行贿必要,并不可采,因此裁定郑文灿的抗告无理由,裁定抗告驳回,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