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大小选举常见「幽灵人口」迁户籍投票现象,《刑法》规定虚伪迁徙户籍取得投票权而投票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要罚。
多年前,有20民众触法,分别声请释宪,主张《刑法》规定违反人民迁徙自由及选举权行使自由。宪法法庭审理后,去年7月作出112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宣告《刑法》第146条相关规定合宪,但为保障选举权,民众若长期在户籍以外的地区工作,即使没有实际居住在工作地,也可将户籍迁到工作地区投票,被认定「幽灵人口」判有罪定谳的华航工会刘惠宗等3成员,也是释宪案声请人,他们因此获得重审机会。
宪法法庭的判决指出,本案争点《刑法》第146条第1项规定:「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未违反刑罚明确性原则,而同条第2项规定:「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以虚伪迁徙户籍取得投票权而为投票者,亦同。」并未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及刑罚明确性原则,也不构成差别待遇,没有抵触《宪法》保障选举权及平等权意旨。另同条第2项部分,另由第3项规定:「未遂犯罚之。」大法官认为不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因此判决以上法条都没有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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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这起释宪的20名声请人,因在选举日4个月前虚伪迁徙户籍,但实际上没有居住在该地,或是协助他人代办虚迁户籍手续、同意他人虚伪迁入自己户籍,分别被判刑6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罚金定谳。
不过,其中刘惠宗、赵刚、朱良骏等3人声请释宪后,大法官认为3人都长期在桃园工作,为取得投票权而将户籍迁徙到长期工作地是否构成「虚迁户籍」,之前判决未正确考量《宪法》保障人民选举权意旨,也没妥为解释「虚伪迁徙户籍」概念,实质影响个案裁判,侵害人民选举权,判决违宪,宪法法庭因此对刘惠宗等3人案件发回最高法院重新审理。
刘惠宗等3人声请释宪成功后,最高法院日前改判刘惠宗等3人无罪确定,刘惠宗等3人终获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