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阮姓男子曾担任台达电公司研发人员,明知台达电公司以约新台币1亿3,495万元之成本投入研发特斯拉电动车充电桩技术,经长期反复测试、验证之设计成果,且在电动车充电桩产业中具有独特性及技术领先性,属台达电公司极机密之档案,若为竞争对手所用,不仅对台达电公司产品在全球充电桩市场之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亦将冲击我国高科技产业之命脉,竟将档案备份到云端硬碟后,再携至大陆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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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男辩称,他将台达电公司档案备份到云端硬碟,是为求个人加班方便;其将台达电公司档案备份到个人主机电脑,则是防止因台达电公司配发的电脑因硬碟受损而遗失资料,所以才备份在个人电脑以求保存;他将公开可查询的法规资料重制到新任职的大陆地区公司配发的电脑作为字典用途时,不慎将台达电公司的档案一并重制新任职的大陆地区公司配发的电脑,其主观上自无违法营业秘密法之犯意。

然法官认为, 阮男将公司机密档案复制到其个人主机电脑,已经明确违反台达电公司之资安规范,台达电公司禁止将文件资料携出回家加班或用个人储存装置存取,亦禁止上传到个人云端硬碟。倘若他因一时回家加班所需而违反规定将机密资料储存至个人电脑,衡情亦应于加班任务结束,或是离职并签署离职函之时予以删除,岂有故意违反公司保密措施,又不删除机密档案而长期保存之理?显属临讼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另外,阮男所称的公开法规资料,既系任何人均可任意合法取得,则阮男任职大陆地区公司期间,自行透过网际网路搜寻或是以其他合法管道取得即可,岂有与台达电公司的营业秘密档案一同重制至新任职的大陆地区公司配发的电脑之理?依照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阮男更有可能系将上述法规资料与台达电之营业秘密存于同一资料夹,一并作为其任职于大陆地区公司期间所参考之资料以便其方便检索阅览,因检、警检视扣案物内容发觉上情,才一时情急,临讼杜撰,此部分辩词自非可采。

桃园地院审酌阮男曾担任台达电公司研发人员,明知前揭技术资料俱属台达电公司之营业秘密,若为竞争对手所用,不仅对台达电公司产品在全球充电桩市场之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亦将冲击我国高科技产业之命脉,竟仍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侵害台达电公司之营业秘密,导致台达电公司每年巨额营业损失,犯后并未表达彻底之悔悟之意,犹饰词推诿其责任,复未赔偿台达电公司之损失或取得其谅解,犯后态度难谓良好等情,依违反营业秘密法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