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排妹主张,2012年间与高雄元和雅医美诊所签订肖像权发表合约书,约定诊所替她进行医美手术,她则配合诊所拍摄术后美照,但元和雅并未安排拍摄美照,双方才协调以她写真书中照片10张作为合约书约定的术后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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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排妹还指控,她因诊所购买10万元的写真书,基于商务社交考量,而将写真书照片10张提供元和雅集团,并在写真书宣传档期期间,运用电子文宣互惠行销宣传之用,并非长期且无期限提供照片给对方。岂料,元和雅擅自从2019年6月起迄今,将其写真照片制作成广告看板,摆设在高雄诊所外骑楼,并搭配「复合式抽脂」等字样,借此利用她的形象、知名度,进行医美销售,谋取商业利益。

元和雅诊则认为,双方约定由元和雅免费为鸡排妹进行大腿环抽疗程(包含内侧、外侧、后侧、前侧,价值25万元),鸡排妹需配合术前、术后治疗过程及治疗成果照片拍摄,以供元和雅集团与相关事业进行广告及行销等使用,但鸡排妹后来未配合拍摄术后照,才以写真书照片10张取代,其授权方法、地域、时间均已概括约定于广告及行销元和雅商业活动范围,并无其他限制,且长达8年期间鸡排妹无任何异议,证明元和雅并无违约。

鸡排妹写真照看板已被元和雅拆除。判决书提供
鸡排妹写真照看板已被元和雅拆除。判决书提供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一审法官认为,双方对写真书照片确实存在不定期授权关系,元和雅并未故意侵害鸡排妹著作或肖像权,因此判决免赔。但是,鸡排妹虽将照片授权元和雅推广行销使用,但刊登照片前仍须经鸡排妹确认才可刊登,元和雅诊擅自使用照片、设置看板,且双方在辩论终结时已终止不定期授权契约,因此判元和雅要拆除看板。

鸡排妹不服上诉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二审合议庭认定,元和雅提供25万元医美疗程,取得鸡排妹写真书10张照片作为推广医美服务之用,双方确有不定期授权关系存在,元和雅使用并无违约。但元和雅在签约后逾7年仍使用照片并设置大型广告看板,与鸡排妹代言报酬显不相当,又未事先征询其意见,影响双方合约信赖关系,而鸡排妹已于2022年12月20日表示终止合约,元和雅也于当天拆除广告看板,鸡排妹无权再求偿150万元,昨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