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去年4月判决指出,张荣发虽于密封遗嘱作成之前的2、3年经常因病住院,且作成遗嘱后有瞻妄症候群等现象,但无任何病历或医师诊断书可证明他欠缺作成遗嘱的能力,且张荣发曾于2014年9、10月间赠与配偶存款1亿元,又于2014年10、11月间移转英属维京群岛3家公司股权价值总计1亿4675万余元给儿子张国炜,可见张荣发作成遗嘱时有处分巨额财产的能力。高院还认定遗嘱是张荣发亲自签名,也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因此维持一审原判决张国政败诉。

张国政除了主张父亲的密封遗嘱并非亲自签名,还强调父亲没有亲自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也没有向民间公证人杨昭国陈述是他自己的遗嘱,杨昭国又于公证书封面记载不实事项,公证书欠缺法定应记载事项,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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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炜则主张,根据父亲的医疗纪录,可证明他作成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且是在民间公证人杨昭国面前完成,父亲向杨男表示这是他自己的遗嘱后,杨男依《民法》相关规定作成密封遗嘱的公证,公证书具公文书效力,加上调查局指纹鉴识实验室也已证明遗嘱签名是张荣发笔迹,遗嘱确实合法有效。

当时一审法官为厘清全案2个争点:「张荣发作成遗嘱时是否具遗嘱能力?」、「遗嘱是否违反密封遗嘱的法定要件?」传唤张荣发遗嘱的缮写人、长荣国际公司董事刘孟芬作证,刘女当时证称,「2014年11月左右,张荣发觉得自己越来越老,想要先做准备安排,说要写遗嘱,叫我先打字,他怎么讲我就怎么打,打一段给他放抽屉,之后他想到了又增加,累积到12月中旬,他想安排遗嘱程序,所以那时的法务戴锦铨执行长联络公证人,于12月16日将电脑版本手誊由张荣发签名,然后请柯丽卿、戴锦铨、吴界源跟我进办公室,由张荣发念给大家听,然后希望我们帮忙当遗嘱执行人,叫我们一定要保密。」

刘孟芬当时还说,「隔天17日,我们到了,公证人也到了,确认这是张荣发的意思,就密封起来,我是帮忙写遗嘱的人,所以不当见证人,由另外三位见证人在上面签名,为了确认这是他的意思,每一张张荣发都有签他的英文字首,当时他的意识状态非常清楚。」

一审法官并传唤担任遗嘱见证人的长荣老臣柯丽卿、吴界源、戴锦铨以及民间公证人杨昭国出庭作证,杨男证称,「公证当天我亲自到张荣发北市民生东路住家,上面签名的人、缮写人也都在,我到现场时,密封遗嘱已经写完了,我只确认遗嘱是张荣发要密封的遗嘱,遗嘱部分的签名我没看到,但请求书、公证书、封缝处,我有看到张荣发一个一个慢慢签,张荣发有说今天要办遗嘱,我有在封面记明年、月、日,当著所有人面前念一遍,他们都承认才签名。」柯丽卿等3名见证人的证词也都一致。

全案上诉最高法院,合议庭认定高院二审判决无误,今驳回上诉,确定张荣发遗嘱有效确定。张国炜也确定可独得张荣发约140亿元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