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卫姓男子(24岁)去年2至3月间在桃园某国中担任代课老师,却在校园1樓导师办公室旁之厕所,趁7名女性师生如厕之际,进入所在厕间隔壁,持其个人所使用之IPHONE 12 PRO手机1支,开启内建摄影功能,将手机伸至厕间隔板下方空隙处,透过手机摄錄镜头偷拍摄身体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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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9日11时20分许,卫男重施故伎,将手机伸至厕间隔板下方空隙处偷拍女老师如厕画面,因不详原因而未拍摄得逞,嗣经女老师察觉有异,通报学校报警查获上情。

卫男坦承犯行,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与赔偿,桃园地院审酌上情,以及他没有前科,且因此失去教职,依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1壹仟元折算1日。缓刑3年,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并应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接受法治教育4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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