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地方法院新闻稿指出,被告李义祥违反停工期间而施工,且驾驶吊卡大货车因故障熄火后在本件事故发生前,未通报台铁或请求适当救援,与被告华文好操作非其业务职掌的机械进行拖吊业务,为本事故肇事原因,而义祥工业社为被告李义祥合伙事业、东新公司则为K51标案承包商并以被告李义祥该工程的工地主任,均应与被告李义祥连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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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原告台铁公司未善尽其巡查义务,且其员工也容任被告李义祥等施工,为本案肇事原因;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流程,及台铁公司的过失对本件事故发生推进程度,并综合一切情状,认被告李义祥等应就本件事故对台铁连带负60%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台铁应就本件事故负担40%与有过失责任。

法官依原告台铁主张各罹难者家属所受的损害,含医药费、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慰抚金等个别审酌认定后,法官认为,各罹难者家属所得请求金额共计1亿7008万6692元,并依据过失相抵折算后,再扣除台铁所受强制险给付利益及旅客运送责任保险给付,认原告台铁可请求李义祥等连带赔偿的金额为2296万6692元。

2021年4月2日上午9点12分,李义祥驾驶吊卡大货车搭载外籍移工华文好前往标案工地现场进行施工,在工地下坡左弯道熄火无法发动,李义祥未求助专业拖吊,自行以环状布带在大货车左侧撑座打结,再将环状布带另一端用挖土机挖斗钩环勾住后,9点26分李义祥驾驶挖土机操纵挖斗把布带连同吊卡大货车往车身左侧拖拉,过程中布带破损脱落,大货车下滑约15.7公尺后坠落在台铁北回线清水隧道北口东正线轨道上,随后9点28分遭台铁408车次太鲁阁号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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