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指出,李男在2023年7月23日晚间开车,前往南屯区岭东南路与春安二街口的「马祖公立停车场」,停妥后见一旁黑色电动车正在充电,他竟动手拔出充电枪,在没有复归操作的情形下又替自己的特斯拉充电,使用10分钟后再插回黑色电动车,过了4分钟重复相同动作再插到自己车上继续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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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李男并非停在电动车停车格,当晚一名林姓车主停车后,发现李男的违法行为,把充电枪取出换到自己车上,没想到隔天凌晨李男回到现场,又把充电枪拔出继续「偷电」,林男后来曾在网路发文痛斥李男窃电行为,引发公部门关注,台中市警四分局循线侦办,通知李男到案说明并函送地检侦办并起诉。
但李男矢口否认犯行,还强辩是对方先拔充电枪他才动手,但检方及法官根据监视录影照片、充电桩充电图表等资料,均可证明李男窃电,因此依窃取电能罪判拘役10日,可易科罚金1万元,非法所得380元没收,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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