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潘男于今年2月7日20时45分,在新北市某地无故拍打巡逻员警所驾驶的警用车。该车上巡逻员警欧姓、吴姓及A女警等人随即下车进行盘查。潘男明知他们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员警,却以意图性骚扰的方式,趁A女警未能及时反应时,以右手隔著外裤触摸A女警的下体,妨害警方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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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潘男进一步恶行不断,在警方准备离开时,徒手伸入巡逻车车窗内,抢夺吴姓员警放置于胸前的警用无线电。欧员见状迅速下车制伏并逮捕潘男,但潘男反抗激烈,甚至攻击欧员的脸部,导致其眼镜镜框断裂。此系列行为均为妨害公务的行为。
法院认定,潘男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135条第1项妨害公务罪及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意图性骚扰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被告对于三名员警的行为皆为妨害公务,但由于所有犯罪行为均侵害相同的国家法益,应视为接续犯,一并评价。
法院考量到潘男有前科纪录,且其行为严重贬损了公务员执法的尊严与公信力,对A女警造成了身心伤害。最终,法院判处潘男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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