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检署起诉指出,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员张姓警员,民国111年3月10日深夜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1辆悬挂伪造车牌的宾士车,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拦查。

检方调查,驾驶林姓男子拒受拦查,加速逃逸并进行危险驾驶,张员随即驾车追捕。林男的车辆在车阵中受困,张员朝车辆后方挡风玻璃连开3枪,误击后座乘客钟姓男子的头部,钟男送医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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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林男为悬挂伪造车牌的现行犯,张员开枪导致钟男死亡,违反比例原则,因此依过失致死罪起诉。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认定,张员射击角度均朝下,目的在于阻止车辆进一步冲撞,未逾越必要程度,因而判决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认为,张员在林男未打方向灯闯红灯右转时开枪,符合警械使用条例。

二审表示,张员射击目标为林男车辆的轮胎,但因追逐过程中持枪射击难以稳定,即便误击后挡风玻璃,也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已逾越警械使用条例所定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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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认为,张员开枪击中后挡风玻璃,虽可能因材质特性造成弹道偏移,进而击中车内乘客,但这并非张员能预见的情况,且他已善尽警械使用条例所定的注意义务,属合理用枪,因此再度判决张员无罪。

检察官再提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无违误,日前驳回检察官上诉,全案确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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