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于,陈男与陈女同居于台中市,育有2名11个月大的双胞胎男婴。陈男于民国108年8月底失业,背负新台币20多万元债务,家计由担任陪酒工作的陈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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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每月除了支付家用,还给陈男1万8000元还债,陈男则负责照顾双胞胎,但陈男对陈女与其他异性间的暧昧不满,且因常独自照顾双胞胎而心生怨怼。

108年11月3日,陈男因陈女与异性纠缠不清再度起争执,愤而徒手勒毙陈女。事后,陈男考虑无法还债且无人能照顾双胞胎,隔日凌晨将双胞胎塞入洗衣机内闷死。

犯案后,陈男整理租屋处,并外出与友人吃喝玩乐。数日后,警方接获陈女租屋处传出恶臭的通报,进入现场后发现陈女与双胞胎已死亡。警方认为陈男涉案,随后在彰化县一间网咖将其逮捕,经检方侦办后依杀人等罪嫌起诉。

一审台中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均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判处陈男死刑。经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二审量刑理由不完备,撤销判决,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

更一审认为,陈男犯罪动机受其成长环境及案发时的巨大生活压力所影响,尤其在面对陈女与他人暧昧、债务压力等情况,无法获得支援及排解压力。

合议庭指出,陈男坦承犯行,对杀害稚子的行为具有悔意,愿意将其名下不动产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主动全额清偿犯罪被害补偿金,虽不足以完全填补损害,但显示其悔悟之意。

合议庭审酌,陈男仍有矫正及再社会化的可能性,且若经过适当的监所处遇,并非没有降低再犯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撤销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

案经检察官、陈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判决已审酌一切情状,量刑妥适,并未逾越法定刑度,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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