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在2023年8月29日驾驶曳引车,行经台南市东区北门路二段、公园南路口时发生车祸,造成人员受伤,员警到场疏导交通,也对陈男进行酒测,酒测值0.15毫克虽未达公共危险罪标准,警方仍依「不能安全驾驶」送办,最后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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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南市交通局认为陈男有酒驾行为,且上次酒驾超标纪录在10年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3项规定,开罚最高额度12万元,且吊销驾照、须参加道安讲习,并在网站依「酒驾累犯」公布姓名、照片及违法行为。
陈男为职业货车驾驶,因事关其生计,他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表示自己事发前晚喝了一小杯药酒,经过6、7个小时充足睡眠后开车上路,精神及驾驶能力正常,并非故意酒驾,警方处理时并未录影,也未告知酒测权利与程序就执行。
法院审理时发现,员警当下发现陈男身上并无酒味,且执行酒测时距离事发已超过20分钟,未询问陈男相关问题就迳自酒测,且过程未开启密录器,法官认为为避免争议,已明文规定取缔酒驾时应全程连续录影,警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作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9条之2第1项规定,认定陈男请求有理由,故撤销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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