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表示,更四审判决已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自白补强证据及检察官举证责任的规定,并符合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的判决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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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审判决认定刘男犯行属偶发性,无证据显示他事先计划或针对被害人下手,不符合「情节最重大之罪」,且刘男经精神鉴定等,尚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检察官上诉理由不完备,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全案起于,民国103年12月间刘男因不满与女友分手,骑机车四处寻找未果后,在高雄市左营区发现一名刚买菜准备驾车离去的退休女教师,遂起抢车意图。

刘男趁被害人上车时,持铁锤重击她的头部,导致她瘫坐车内。当刘男发现被害人有苏醒迹象时,再度持铁锤重击她头部。

由于被害人车辆有暗锁装置,刘男无法将车开走,愤而搜刮被害人皮包内新台币2000元,并性侵被害人后离去,被害人因头部伤口大量失血身亡。

一审的高雄地方法院依强盗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曾3度撤销判决,发回更审,但更一审至更三审仍判处刘男死刑。上诉至最高法院后,第4度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高雄高分院更四审认为,刘男强盗杀人犯行仅有其单一自白,缺乏补强证据,难认他在第1次持铁锤攻击时即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另外,刘男犯行属随机偶发,非计划性,并不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定的「情节最重大之罪」。

更四审指出,刘男经精神鉴定及量刑前评估,不能排除有更生改善的可能,因此撤销死刑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更四审判决无违误,今天驳回上诉,刘男判处无期徒刑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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