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检署今天起诉指出,国金、睿日2公司为优先取得在云林县台西乡、口湖乡建置太阳能光电案场的地方政府同意函,2020年与时任议员黄凯约定,只要能从中协助,会从开发费中拨付5900万元给黄凯,因此请他向云林县政府关切案场申设进度、取得云林县政府核发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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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于是成立人头公司收钱以掩饰收贿犯行,并请托、关说云林县府建设处长李俊兴、关说,多次催促李男掌握进度,李男因而多次向承办人关切2家公司的案场设置进度,并泄漏县府秘密文件给黄凯。

承办人因受李俊兴指示,优先处理2公司申请设置绿能案场的文件,并顺利取得云林县府核发同意函,2公司随后透过开发厂商将100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支票交给黄凯,共行贿1480万元,黄凯再用于租赁名车、支付信用卡、私人开销等。

新北检强调,绿能产业事政府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施政目标,李俊兴身为地方政府绿能产业发展主管官员,黄凯为地方重要民意代表,都应坚守公务员清廉界线,促进绿能产业公平健全发展,却触犯法律红线,考量黄凯自白,并缴交1480万元全部犯罪所得,因此建请法院减刑,若黄凯于审判中持续坦承犯行,建议量处适当刑度。

至于李俊兴,检方认为他身居云林县建设处处长要职,却泄漏公务上机密,虽坦承犯行,但供词避重就轻,犯后态度欠佳,请求法院量处不得易科罚金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