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检署起诉书指出,26岁林男因与被害少女有嫌隙,于今年4月19日利用他人IG(Instagram)帐号,以参与阵头打工为由相约,少女当天坐车至嘉义火车站时,就被林男的22岁女友等人驾车载走。

嘉检表示,少女坐在车内时,手机就被强行取走,汽车并行驶至他处载林男,少女当天就被带到竹崎乡一处民宅控制行动,少女才发现背后原来是林男在主导。少女被载至竹崎平房拘禁时,随时都有人看管,并断绝与外界联系。

嘉检指出,林男于5月12日将拘禁少女地点移至大林镇一处民宅,直到同月15日民雄分局的辖区派出所前往拘禁处所查缉窃案时发现查获。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林男拘禁少女期间,曾对少女强制性交逾10次,若少女抵抗,则徒手殴打,造成其背部挫伤、右大腿擦伤、右大腿瘀伤等伤害。少女被拘禁期间,林男女友也帮助看管少女防止逃跑。

嘉院表示,审酌林男对少女私行拘禁,甚至剥夺其行动自由7日以上,期间无端殴打少女,且为满足性欲,竟对少女强制性交,已严重侵害少女人身自由、性自主权;林男女友则涉及对少女私行拘禁罪嫌。

因此,林男涉及对少年拘禁罪嫌、成年人故意对少年伤害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林男女友则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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