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62岁陈姓男子去年6月24日在台中市西屯区的住处,以电脑连结网路,利用「Bitcomet(BT)」软体下载资料夹名称为「罗莉收藏」的档案,内有身分不详的儿童或少年性影像,储存在电脑内观看,并容任其他使用该软体的网路使用者共享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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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方利用「ICACCops」搜证程式查知后,报请检察官指挥侦办,同年8月持法院核发的搜索票前往陈男住处搜索,在其电脑内查得相关儿童及少年性影像电磁纪录。
陈男坦承有使用BT软体下载儿少性影像,但坚决否认提供他人下载,辩称不知道BT软体有上传档案的功能,以为那只是单纯的下载软体。
检察官认为陈男是一般商品的小型批发商,兼职从事易经五术研修工作,确实可能不知使用BT软体下载档案的同时亦会同步分享给其他BT使用者,侦办后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将他起诉。
法官审酌陈男犯后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将他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应捐款8万元予检察官指定关于防制儿童或少年性剥削公益团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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