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院表示,林姓男子涉犯刑法第224条之1、第222条第1项第2款加重强制猥亵罪,罪嫌重大。虽不能认定有串证之虞,但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施之虞,而有羁押原因。审酌其犯罪情节所生损害之严重程度,认为有羁押必要,但不禁止接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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