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去年10月4日小犬台风侵台,但嘉义县市未达停班课标准,沈女骑乘机车在当晚8时48分时,行经嘉义高铁大道(太保市台18线4公里北侧机慢车道)时,突遭断裂路树重砸,除机车损坏外、人也受重伤,包括头部外伤、颜面骨折、左眼睑及眼周撕裂伤、口腔、右手、右脚都有开放性伤口。
担任摄影工作的沈女受伤后整整3个月无法上班,她认为台风发布陆上警报前,相关单位并未及时修剪路树,以致路树不堪风力吹拂倾倒,且事发时路灯没有照明视线不佳,影响用路人安全,可见未尽养护责任,对公路局云嘉南区养护工程分局提出国赔,求偿包括除疤、换假牙等医疗费用、机车修理、工作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121万370元。
被告单位指出,所属水上工务段当天上午有「特别巡查」,并无发现有树干、树枝断裂、倾斜、阻挡视线等安全异状,后来瞬间风速达「7级、疾风」,路树有遭吹袭折断倾倒的高度可能,是人力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审理时认为,「7级、疾风」说明为「全树摇摆,迎风前进觉得困难」,并不会造成树干折断,且依事发现场照片,附近100公尺范围内没有其他树木折断情形,应该是树干腐蚀、管理上有欠缺,不采纳天灾不可抗力说法,经审酌后减为40万4520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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