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日前裁定指出,京华城兴建中的办公大楼,虽经北市政府核准容积奖励率20%,但是否已符合《刑事诉讼法》所定「必要时」得扣押第三人财产要件,原裁定未详细说明,尚有违误,因此发回北院更裁。

高院认为,既使检察官认为嫌疑人柯文哲、彭振声有实行图利京华城公司行为,但京华城公司与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属于《刑法》所称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原裁定未详尽说明认定的理由与依据,认定鼎越抗告有理,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

台北地院日前收到高院撤销发回卷证资料,承审法官详读卷内资料,认为北检裁定有理,并补强说明后,今天二度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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