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这名父亲与妻子离异后,带著一对就读国小的子女住在台南市区,竟从2019年9月女儿就读国小一年级起,至2023年4月小四止,利用大儿子不在家或未能注意的机会,把女儿当成泄欲的工具,每2天就对她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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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3年4月24日,被害人女童在学校上完健康教育课后,向班导师透露爸爸经常对她性侵,有时会把她弄的很痛,还说曾经推开爸爸说不要,但是爸爸隔天就不理她,会不买东西给她。导师听了大惊,问女童「上次是什么时候?」女童回称「上个周末」,校方立即通报台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并对女童做紧急安置。
检警调查时,发现女童处女膜确实有陈旧性裂伤,女童供称父亲每2天就会对她性侵一次,对于性侵的方式、过程描述十分详细。女童还说,爸爸曾要她拍摄自慰的影片传给他,她以为这样爸爸就不会再性侵她,可是没有用。
这名单亲父亲在警询时一度坦承部分犯行,还说最后1次性侵女儿是在她告诉老师此事的前一天,即2023年4月23日,他知道自己做错了。不过,被告在审理期间翻供否认性侵女儿。
法官不采信被告的说词,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被告犯行明确,并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以每2天1次的频率性侵女儿,合计共664次,一审以664个加重强制性交罪每罪判他8年徒刑,刑期加总为5312年,定应执行刑为12年徒刑。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女儿是因不服管教,想离开家里才诬陷他性侵,女儿处女膜受损是因为她自慰所致。合议庭审酌相关证据后不采言被告的说法,痛批他「为满足一己性欲,罔顾人伦」,二审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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