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裁定指出,陈男涉犯的恐吓公众等罪均为最重2年以下之罪,虽疑有湮灭证据举止,但本案已有被害人、证人供述、监视器画面截图、扣案刀械等证据,陈男湮灭证据的可能性不高,另陈男虽在犯案后逃回住家附近的南投县境内被逮,显示他并无出境出海等长期逃亡的举动,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替代羁押方式确保陈男到案即可。

法官并强调,检察官并未就陈男是否有反复实施伤害或恐吓危害安全行为可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有羁押原因及必要性,因此依比例原则权衡后,认为陈男无羁押必要,审酌后裁定陈男2万9仟元交保,并限制住居于南投县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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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查出,16日当天上午,陈男在高铁台中站以现金购买自由座票上车,列车约10时许行经苗栗站,陈男坐在车厢出入口处,因不满刘姓女乘客没说一句话就从他身体上方跨过,认为刘女不礼貌且被跨身体会变衰,因此向刘女理论,双方越吵越凶竟大起口角冲突,直到列车开到板桥站时,陈男二度与刘女口角,随后从背包抽出一把30公分匕首插入前方座椅餐桌。有乘客见状大喊「有刀!」,车厢立刻陷入混乱,有人赶紧打紧急电话通报车长,此时列车抵达台北,陈男立刻下车逃离现场。

陈男离开台北车站后,经过多次变装、最后回到南投鱼池乡,警方于是公布影像,并与各单位通力合作下,调阅大量监视器画面追查陈男行踪,最终于查出他是南投县名间乡人。所幸,陈男犯案后全身而退,未造成任何伤亡,铁路警察局掌握陈男行踪后,昨天下午南下前往鱼池乡将他拘提到案。据了解,陈嫌声称是他当时坐在地上被刘女直接跨过,「这样会害我变衰(倒楣)」,还澄清没有故意要逃跑。

不过,检察官认为陈男不断变装且设定断点,就是不让警方发现,动机不寻常,且他涉犯恐吓公众、恐吓及伤害等罪,嫌疑重大,又有逃亡、灭证之虞,因此讯后向台北地院声请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