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日前裁定指出,京华城案兴建中的办公大楼,虽经北市政府核准容积奖励率20%,但是否已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必要时」得扣押第三人财产的要件,原裁定未详细说明,另依检察官声请要旨,认为被告柯文哲、彭振声涉嫌图利京华城公司,但京华城与鼎越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属《刑法》所称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适说明其理由及依据,有所违误,因此发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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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日前再度裁准检方扣押京华城土地,鼎越仍不服,昨天下午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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