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佳和集团董事长翁茂钟为出脱旗下佳和、怡华、怡晋、佳园等公司持有的应华精密科技3千多张股票,命其特助王嘉宾与丽天投资董事长蔡汉凯签下管理顾问合约书,约定29元底价出售应华股票,翁茂钟在2005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间,出脱3023张应华股票,再由蔡汉凯以丽天名义,开立不实「顾问费」发票,再由佳和旗下各公司支付875万余元佣金给蔡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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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检署认定翁茂钟等3人涉犯《证券交易法》操纵股价及《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等罪,依法起诉。台中地院于2008年6月间认定翁茂钟、王嘉宾、蔡汉凯共同操纵股价犯行,各判8年、7年2月、9年等图形,没收犯罪所得894万653元。台中高分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没收的犯罪所得减为889万653元。

全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岂料,更一审竟然大逆转,改判翁茂钟等3人仅犯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各判8月并均减刑为4月,得易科罚金,翁茂钟等3人被控的操纵股价罪部分,则不另为无罪谕知。更一审大翻盘后,检察官与王嘉宾、蔡汉凯等检辩双方均未上诉,翁茂钟虽上诉,但之后撤回,全案定谳。

这起令人傻眼的判决定谳后,最高检察署与廉政署等单位陆续收到署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们」寄发的检举信,检举更一审确定判决疑涉弊,指称「翁姓被告于本案更一审审理期间透过管道向承办同仁请托关说,并表示和台湾高等法院石院长多年好友非常麻吉,又经检举人看了更一审判决,通篇论述都是替涉案当事人脱罪之词,凭检举人二十多年办案经验,这种护航连外行人都看的出来事有蹊跷,这篇判决绝不可以拿见解不同为理由就此蒙混过关,这一定有隐情」。

当时最高检所属的特侦组收到检举后,立刻发交台中、台北地检署侦办,但都查无具体犯罪事证,但发现有司法官在翁茂钟涉案审理期间有行为不当情事,经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弹劾,并移送惩戒,监察院也提出调查报告,认为本案更一审判决明显违背法令,且有统一适用法令必要,促请法务部转所属最高检单研拟提非常上诉。

最高检依法提非常上诉主张,原定谳判决让翁茂钟等人得以逃脱操纵股价重罪,仅受得易科罚金轻刑,其判决理由互相矛盾,严重违反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引发各界质疑司法审判公正性,经检察总长审酌后,认原确定判决审判违背法令,虽非对翁茂钟等人不利,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则重要性的法律见解歧异,有提起非常上诉统一适用法令必要,因此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不过,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并没有非常上诉意旨所指的适用法规错误、判决违背法令等违误,有提起非常上诉的事由,且非不利于被告,也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即无从提起非常上诉,此外,非常上诉意旨另就事实审法院采证认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职权行使,再为争执,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亦属无据,因此认定本件非常上诉没有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