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纬彦触犯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殺人、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9条之1第1项加重持有枪砲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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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检指出,被告杨纬彦因不详之动机,基于殺人之犯意,于113年8月15日11时30分许,在高雄市左营区明华一路某会館前停車格附近,持枪朝陈昫豪射击,致陈身中9枪(7处贯穿性枪伤及2处弹头碎片所致枪伤)。
陈昫豪中枪倒地后,由同行友人驾車送医,然仍因受有枪击导致子弹射穿腰椎、左股骨干、右手掌骨、腹主动脉、肝脏、致腹腔内大量出血等伤害,而于同日12时21分许伤重不治死亡。杨纬彦于射击殺人后,旋即转身逃離现场,于同日11时38分许驾車携带作案枪弹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营分局新庄派出所陈明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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