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男与阿娟是同村村民,虽认识但不熟也没特别交情与往来,而潘男于去年9月17日下午,在村庄附近的槟榔摊见阿娟独自喝酒,且知道阿娟因病中风导致左手萎缩、右手又因摔倒骨折,行动不便、体弱可欺,随即强拉阿娟上其驾驶轿车后,到附近偏避的树林内打「野战」,不顾阿娟反抗,先抚摸其胸部,再褪去自己及阿娟衣裤后,性侵得逞。

因槟榔摊员工阿强(化名)看见潘男将阿娟强拉上车载走,于是打电话给阿娟女儿,阿娟女儿先在树林附近发现潘男车辆后,找到潘男询问母亲下落,潘男竟装糊涂说没载母亲,还故意带阿娟女儿绕圈圈15分钟,故意说找不到就落跑,阿娟女儿寻遍整个下午,最后终于在案发地点找到母亲后立刻报警,并带母亲到医院验伤。

判决指出,潘男虽坦承案发当时开车载阿娟到附近树林,并与阿娟嘿咻,但否认性侵。他辩称,是阿娟愿意并经同意才嘿咻。潘男的律师也称,倘若阿娟反抗,只要把身体放软就无法拉她上车,显见阿娟是自愿上车,到了树林也是潘男扶阿娟下车,且阿娟事后也说不要提告,证明阿娟不认为自己遭受性侵,潘男并未违反意愿性侵阿娟。
 
法官认为,潘男明知阿娟中风、左手萎缩有残疾,潘男却强载前往树林与阿娟发生性行为,后经槟榔摊员工阿强联络阿娟女儿,才于同日下午寻获阿娟,潘男也告坦承不讳,因此,跟据阿娟、阿娟女儿、槟榔摊员工阿强等人证述,以及刑事局鉴定书、台东马偕医院病历、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阿娟身心障碍证明、槟榔摊及刑案现场照片等至证据,认定潘男性侵犯行。

法官审酌,潘男前因涉犯强制性交罪,经台东地院去年判刑6年4月,上诉后,二审花莲高分院驳回上诉,潘男竟不知悔改,见阿娟有身体障碍、体弱可欺,违反阿娟意愿性侵,戕害其身体及性自主决定权,致其身心严重受创,且完事后不顾其安危,独留阿娟在荒郊野岭外,又矢口否认犯行,也未与阿娟调解并赔偿损害,显见犯后态度不佳,衡量其家庭背景、职业、经济状况后,依对身体障碍之人犯强制性交罪,重判潘男9年徒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