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指出,柯文哲为辞去民众党党主席职务,拟具台湾民众党党主席的辞职声明欲交付秘书长周榆修,审酌其声明内容,并未与其涉及的京华城案、政治献金案等贪污案罪嫌相关,纯属该党一般党务运作事宜,应无勾串共犯或证人、湮灭证据之虞,且不妨碍羁押禁止接见、通信目的,又不影响侦查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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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还指出,依民众党网页下载的「台湾民众党党章」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仅规定党主席请辞后的处理方式,并未明定党主席请辞的程序;而依法理,应以请辞的意思表示到达,即生辞职效力。因此,柯文哲声请准许解除其辞去民众党声明的禁止通信,将声明交付秘书长周榆修,才能确保发生辞职效力,属合法且有效行为。

法官认为,准许柯文哲辞党主席声明交付民众党秘书长,且必须交付民众党才生辞去党主席的法律效力,又在不影响检察官侦查作为、无串灭证之虞,柯文哲的声请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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