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吴男与刘女在今年3月26日调解离婚,两人婚姻期间刘女诞下3子,离婚后2子由吴男抚养、1子由刘女抚养,吴男提出告诉,指刘女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别的男人有染生子,他认为2人感情不睦早就没有性关系,认3子应为刘女与杨男所生,严重侵害其配偶权,造成精神、名誉损害,向刘女求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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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出庭时辩称,她与前夫吴男最后一次性行为发生在2022年10月间,过了9个多月第3个小孩出生,与一般妊娠怀孕的40周时间相当,一审判决吴男败诉,他不服上诉并提出要作亲子鉴定;刘女则认为当初生下其他小孩时,就被怀疑是否亲生做过亲子鉴定,现在还要再次鉴定,是对她的重大污辱,不同意让第3子接受鉴定。
法院审理时认为,吴男曾以刘女与杨男不正常关系,提告损害配偶权要求连带赔偿,去年4月简易判决法院判赔8万元,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侵害吴男配偶权行为,加上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不从法院协助勘验之命者,依刑事诉讼法,法院得审酌情形,认原告关于勘验结果的主张为真实,因此判刘女应赔偿40万元,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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