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林男在高市三民区某文理补习班担任国小安亲班老师,前年3月到去年3月间,他为管教班上一名8岁男童,曾出口说「外婆再跑来跟我讲,或是跑去跟警察讲,我就用这样的力气踹你」、「你再用拳头去打别人的桌子,我就用拳头去打你」,并拿水壶、钥匙装样子要攻击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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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间林男拿出从其他学生没收来的空气枪,就当著男童面前,在补习班门口朝著一旁射击,BB弹打到邻居门口,男童母亲得知后气愤不已,就报警提告恐吓,教育局、警询、侦讯、审理时,林男均坦承行为,但辩称这名男童行为乖张,曾告知家属却没有正面回应,才会有拿东西吓他的动作,只是为了制止他的行为。
法院审理时认为,教育基本法规定,学生不能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如同教师法,行使管教权应符合教育目的,尊重人格尊严,受管教学生年仅8岁,未能完全明辨是非,老师不能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方式管教,手段不利学童人格健全发展,无必要及相当性,构成不当管教,故判决恐吓罪成立。
高市府社会局指出,本案经调查认定,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可处新台币6万至60万元罚锾,因家属提出刑事诉讼,依刑事优先原则,由刑事处罚,另由教育局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裁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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