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指出,杨景隆(44岁)因不满桃园警分局景福派出所一名警员处理案件的结果,今年3月23日晚间10时52分许,驾车至景福所对街马路,不顾所内尚有员警及民众可能通行道路,自车内持蝎式冲锋枪1把,朝景福所开枪扫射击14发,致景福所内之玻璃门及值班台等处毁损,所幸未有人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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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男犯案后,为脱免逮捕,驾车逃逸,对于沿路陆续分段拦截之员警,分别以冲锋枪及仿金牛座手枪,向警员开枪射击至少17发,致蔡姓警员左肩、胸及腹部等处中枪而受伤,幸送医后未有生命危险。
同日晚间11时20分许,杨男在桃园市桃园区永安路895号巷口前,为警合力逮捕,并扣得弹壳31个、子弹38个、弹头14个、防弹衣1件、仿金牛座手枪2把及蝎式冲锋枪1把等物,并由桃园地检署依杀人未遂、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等罪嫌,提起公诉。
杨男在地院审理时坦承持枪及射击等犯行,但否认有杀人犯意,还辩称开枪动机只是要将警察赶走,射击时并未瞄准他人等语。然依据证人即受枪击之警员证词,并对照现场录影画面,杨男持具有强大杀伤力之冲锋枪自座车内朝蔡姓警员近距离射击,可预见该员警可能因伤及体内脏器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仍执意为之,可认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等。
桃园地院审酌杨男长期持有本案枪弹,又至景福所开枪射击挑衅,造成警察机关设施毁损,再于警方追缉过程中,持冲锋枪朝警员射击,犯罪所生危害甚钜;另审酌被告犯后态度、教育程度、职业及家庭经济状况,依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杀人未遂等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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