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于新北地院国民法庭审理时否认杀人犯意,辩称是不小心勒死哥哥,陈男的义务辩护人也强调,陈男国中肄业,没受过高等教育,无法提升自己而落入「贫穷陷阱」,遇纠纷只会用暴力解决,所以陈男行为是长期且一致,但陈男会买手机给妹妹,证明不是恶性极重之人,请求依法酌减刑度。陈男的母亲多次当庭哭泣哀求法官,「已死了一个儿子,希望法院能轻判仍活著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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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认为,陈男是铁工,儿子满月时就与太太离婚,长期面对婚姻不顺、工作压力及独自抚养儿子等多重压力下,养成长期酗酒恶习及冲动倾向,另审酌陈男犯案手段凶残,且对哥哥与其他家人都有家暴情形,有多次违反保护令前科,还曾因在家放火入狱10月,出狱后仍犯案,显见陈男对刑罚反应力薄弱,不宜轻判,依其自首可减刑后依杀人罪判陈男13年10月徒刑

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今判决指出,陈男因经常家暴哥哥,法院曾于2022年2月间对陈男核发保护令,但陈男仍于去年4月3日早上9时30分许,在住处内与哥哥发生口角,竟违反保护令,持遛狗绳勒住哥哥颈部,致哥哥因窒息呼吸衰竭死亡。

合议庭认为,原判决以陈男持遛狗绳对哥哥缠绕颈部至少3圈,连续拉扯3至5分钟,过程中让哥哥吸不到空气,且勒哥哥颈部一阵子后还说:「还没死?这样还没有死?」,且陈男在侦查中曾说:「我承认。他就是被我杀的」,认定陈男确有杀人故意。原判决论断与卷内事证相符,并无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被告上诉指控原判决认陈男有杀人故意,违背经验、论理法则而影响于判决,无法采信。

合议庭强调,原判决审酌陈男仅因与哥哥发生口角,就以遛狗绳勒死哥哥,手段凶残;且陈男有多项违反保护令、酒驾、恐吓与伤害前科,并对哥哥或其他家人多次家暴,素行不佳,又陈男有婚姻不顺、工作压力及独自抚养儿子多重压力下,养成长期酗酒恶习,性格冲动,兼顾陈男母亲希望轻判、检察官具体求刑范围及义务辩护人发人深省的辩护,量刑并未逾越法律规定及界限,也没有违反比例或显失公平情形、滥用裁量权情形,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