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昭坤(41岁)先前与刘女交往同居在基隆市安乐区,后来发生许多争执并经常争吵,刘女因此于2023年7月9日提分手并「离家出走」,2天后同年月12日下午1时许,刘女在颜姓与杨姓友人陪同下,回到与陈男同居处拿衣物及私人用品,2友人在楼下等候,仅刘女独自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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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进入与陈昭坤同居处后,陈男不断劝说刘女不要分手并希望复合,但刘女心意已决,此时,陈男见无法挽回而怒火中烧,愤而掐住刘女脖子说,「要死大家一起死」,于是从厨房取出菜刀,连续砍杀刘女左后颈7刀,刘女当场毙命。检方侦办认为,陈男仅因无法忍受刘女提分手并搬家,竟如屠夫般猛砍刘女7刀致死,犯后至今未向死者家人道歉,毫无悔意,因此建请国民法官庭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国民法官庭详细检视检辩提出的证据后,再命陈昭坤当庭模拟犯罪过程,还原犯罪事实,国民法官庭最后认为,警方到场后多次喝令陈男开门,他却以「换衣服」为由拖延,趁机清理血迹,还将凶器放在厨房水槽灭证,陈男虽认杀人但不认错,将责任推给死者,且陈男谎称刘女曾骂他三字经,还说想当场自杀,但从刘女被害至陈男开门让警察进入的时间长达10分钟,若想寻短,有足够时间却无人阻止,国民法官庭认为他说谎。

一审法官审酌,死者家属担忧陈昭坤经鉴定有边缘性人格倾向,个性固执、情绪暴躁,有再犯可能,且陈男虽坦承杀人却未与死者家属和解获得原谅,又不符自首减刑要件,因此依杀人罪判陈男无期徒刑。

陈昭坤认为,一审认定他「不构成自首」违背最高法院见解,他符合「自首」减刑要件应减刑,因此以一审判太重为由上诉,但是,高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并无违误,且陈男确实不符自首,并不符合减刑要件,因此驳回上诉。全案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今仍驳回上诉,陈男被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