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地院表示,被告明良臻涉犯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案件,经花莲高分院撤销原裁定并发回本院后,本院旋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进行抽分,承办法官于今(28日)下午3时许行调查程序,并于下午6时24分许,当庭宣示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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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被告明良臻自民国114年3月28日起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
二、理由摘要如下:
(一)依检察官检附证据资料,得认被告犯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4条、第41条之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供述情节与相关证人证词、卷内证据已有不符,且被告于本案执行前,依检察官所举证据,亦有湮灭证据、串证之举,是本案足认被告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之羁押原因存在。
(三)本院审酌被告为机关主管,纵然暂离或辞退该职务,亦仍对于相关共犯、证人具有影响力,且具有资讯掌握优势,依现今科技设备、通讯软体发达之状况下,倘未予以羁押,实难以其他强制处分防免被告影响证人、共犯供述之纯洁性或湮灭潜在证据,是经依比例原则进行衡量,认有羁押本案被告并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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