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江姓男子曾有开车业务过失致死的纪录,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缓刑3年确定。去年7月3日晚间9时计,江男驾驶自用小客货车,行经台中市神冈区中山路与丰社一街口的行人穿越道时,未依规礼让行人先行通过,撞上过马路的张姓女子,造成张女头部、胸部重创,送医不治。

台中地院依过失致死罪判处江男8月徒刑,未宣告缓刑。江男提起上诉,表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获得原谅,他从事室内装潢装修工程,受到景气影响收入有限,须扶养妻子、母亲、岳父母及9岁女儿,更背负2、3百万元房贷与车贷,若入监服刑,家人生活恐陷入困境,希望法官从轻量刑,给予缓刑机会以启自新。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发现被害人于号志绿灯时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途中号志转换红灯后,未于适当位置停等以避免危险,仍持续穿越路口且未注意交岔行向来车,亦有过失,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江男6月徒刑,但仍不得易科罚金,也未宣告缓刑。

合议庭表示,易科罚金的要件为「所犯之罪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死罪最重本刑虽为5年以下,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项规定,汽车驾驶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江男行为的法定刑已更易,纵使判刑6月以下也与易科罚金的条件不符。

合议庭还说,江男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但审酌他造成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复性之生命法益损害,使被害人家属承受感情伤害,过失甚为严重,若给予缓刑难以填补被害人家属之感情伤害,不符社会公义,因此不宜宣告缓刑。全案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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