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沈姓男子(37岁)去年3月19日上午11时48分搭乘友人车前往杨梅区中兴路一家资源回收场变卖资源回收物,因当时近午休时间,吴姓回收场员工便向沈男表示因中午12时午休将至,希望他尽快至过磅区将物品卸下車等语。
未料,沈男竟心生不满,竟朝吴男脸部靠近左眼处挥击2下而击中吴男之左眼,致其受有左眼外伤性巩膜破裂之伤害,经治療后,诊断左眼球已萎缩无功能,且已呈无光觉狀态,达于毁败一目视能之重伤害程度。
案经桃园地检署起诉后,桃园地院审酌双方素昧平生,仅因偶发之口角争执,沈男竟出手伤人,致对方眼部受有永久无法回复之身体上伤害,必须长期承受身体不适及生活不便之折磨,本应予重惩,然念及沈男犯后终能坦承犯行,且积极与对方和解,分期赔偿160万元,并已赔偿100万元等情,依犯伤害致重伤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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