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郭信良于111年间规划开发光电案场,透过昱峰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台南市安南区城西段的13笔城西段土地,却因未能取得台电馈线容量,案场迟未施工,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国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间于台南市安南区办理「和顺安居社会住宅新建统包工程」,承揽该工程之营建剩余土石方外运作业的营造公司李姓负责人,明知依施工暨品质计划,土方应运至合法土资场处理,且相关公司均未取得废弃物清除许可,竟为节省成本,向郭信良探询是否有土地可供回填。
郭信良明知回填土方来源为地下室开挖工程,极可能夹杂混凝土块、砖块等营建废弃物,仍基于未经许可提供土地堆置废弃物之犯意,提供城西段土地供回填使用。
营造公司李姓实际负责人与徐姓工地主任、某企业社黄姓负责人及蔡姓驾驶等人,自113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间,将和顺安居工程产生之营建混合废弃物土方,未经合法土资场处理,即迳行运送并回填堆置于城西段土地,倾倒数量约达4万9372立方公尺。
期间,昱峰公司不知情的李姓员工多次发现回填土方内含大量混凝土块、塑胶管材等废弃物,并拍照回报郭信良,但是郭信良不仅未即时制止,反将相关照片、影像删除,仍持续容任非法回填行为。其后,部分筛选出之大型混凝土块,又遭李与黄等人非法运送至台糖公司出租之土地暂置,数量约352立方公尺,均未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办理。
检方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没收或追征李南翰、黄久泰、蔡政原等人的犯罪所得。李南翰节省处理费用约新台币296万2,320元;黄久泰收受运输费用约543万920元;蔡政原收受报酬2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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