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害女子曾为黄男父亲工作,并与黄男成为男女朋友,2人分手后,黄男因5000元的金钱纠纷及工作问题对被害人不满,今年4月20日晚间约她在苗栗县卓兰镇某国小附近见面,黄男开车载1名未成年小弟前往,见被害人到场就强行将她拉上车。

黄男途中指示小弟取走她的手机,并以束带捆绑其双手、双脚,抵达卓兰电厂附近山区后,黄男先持铁棍殴打被害人,铁棍打到扭曲变形后再换高尔夫球杆继续打,小弟则对她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头皮、胸部、手脚、下巴多处擦挫伤。

黄男见被害人无力抵抗,遂命令小弟对她性侵得逞,黄男在旁一手拿自己的手机打光,另一手拿小弟的手机拍摄性侵过程,直到21日凌晨0时许开车载被害人返回住处。

黄男坦承因债务问题一时情绪失控殴打被害人,但辩称被害人昏迷后,他暂时现场去接听电话,回来后看到小弟与被害人正在从事性交行为,他担心被害人会报警,故持小弟手机拍摄性交过程,并未指示小弟对被害人强制性交。

不过,黄男小弟一口咬定是黄男唆使,表示自己不是一开始就对被害人有性侵的意思,是黄他叫他这样做,对他说「你去X她,如果不去,我就打你」等语。被害人也对黄男指证历历,表示是黄男把她的手压在后面,让其小弟脱掉她的内外裤性侵得逞。

法官认定黄男犯行明确,依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携带凶器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将他判刑1年2月,成年人与少年共同犯二人以上携带凶器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对被害人录影而强制性交罪,判刑9年,应执行9月10月徒刑,可上诉。黄男小弟的部分则由少年法庭移由检察官侦办。

苗栗地院。资料照片
苗栗地院。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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