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是台中市潭子区某企业社的老板,被害女员工于2023年3月13日至17日任职该企业社,与老板一同在仓库及办公室工作。上班第1天,老板就在仓库以教导辨识商品为由,要女员工闭眼踩在椅子上拿取商品,若拿错就要她弯腰翘高臀部,让他以手拍打臀部做为处罚。
同月14、16日,老板仍在仓库以教导商品位置为由,趁机以手触摸女员工的臀部、大腿内侧靠近阴部位置、胸部、背部等处,并以拿错商品须处罚,要求女员工弯腰翘高臀部,让他拍打臀部。3月17日上班第4天,老板更变本加厉,在仓库内隔著衣裤以手搓揉及抚摸女员工胸部、阴部。
女员工指控,17日下午她就到办公室向老板请辞,老板计算其薪资算到一半,问她为什么不想做了,接著又对她上下其手,以手触摸其胸部、下体,还伸手进内衣摸她胸部,并抓著她的手隔裤去摸他的生殖器,老板还说:「今天是我把妳离职的,妳不要在这边也好,对我的诱惑太大了。」
被害女员工事后向警方报案提告,并出现情绪低落、强烈的自我贬低、心烦意乱、失眠和丧失食欲等症状,被诊断出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体重暴瘦20公斤,前往地检署出庭时甚至当庭哭泣落泪、双手颤抖。
企业社老板否认犯行,辩称被害女员工第1天上班就发现她手臂刺青,他讨厌这种人,感觉是「坏人、8+9」,且女员工工作情况很糟,每天踩他地雷、乱拿货、被他念,他不可能对她性骚扰,3月17日当天是他决定要解雇女员工。
不过,被害人案发时穿著的短袖上衣经警员送验,胸前微物验出男性DNA与老板相符,一审法官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老板犯行明确,性骚扰罪被强制猥亵罪吸收,依强制猥亵罪将他判刑1年6月。
全案上诉二审,合议庭认为性骚扰罪应分论并罚,遂撤销原判决,改依3个性骚扰罪各将被告判刑3月,应执行8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强制猥亵罪判刑1年2月。被告上诉最高法院被驳回,全案确定。
女员工另向老板求偿100万元,法官审酌被告为原告之职场上司,为一己性欲,故意以强制猥亵方式侵害原告性自主权之程度、次数,认原告确已受精神上之痛苦,并衡量两造之学经历、经济状况,一审判决应赔偿被害人40万元。被告上诉二审被驳回,民事部分也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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