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强在2018至2021年担任乡长期间,被控涉及工程及人事收贿案件达129件遭起诉;苗栗地方法院审理后,今年8月判他每案各2年到10年半不等刑期,共计490多年,上诉二审后,12月24日二审开庭,温男未出庭,且发现他早在10月21日搭机前往香港行踪不明,疑似弃保潜逃。
苗栗地院30日晚间说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温志强并无任何逃避司法程序之异状,检察官也未主张另对温志强为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设备监控等其他强制处分;法官审酌温男坦承大部分犯行,态度尚属配合,起诉移审时命一百万元交保、限制住居等处分,应足以担保后续审判与执行,因此未再为进一步之强制处分。
苗栗地院指出,今年8月19日苗检与温男均提起上诉,检察官在10月13日提出「上诉补充理由书」,曾叙及「声请命被告温志接受适当之科技设备监控」等语,惟是否另为其他强制处分,事涉审判核心,苗栗地院予以尊重。
苗院强调,温男在一审判决后,断然舍弃司法救济机会、铤而走险逃亡,实非常态,惟如能在不过度侵害人权之情况下,对已具保、限制住居之被告,辅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设备监控等强制处分,仍有助于降低逃亡可能性,未来将汲取经验,在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精进相关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