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判决指出,李男在民国111年起任职于海巡署舰队分署南部地区机动海巡队担任警职队员,其经中国人士「Tony」利诱,民国111年9月10日,加入「Tony」所属之中国情报组织,并于111年9月至113年7月间,将其职务上所持有或知悉而分别属于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文书及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或电磁纪录,利用手机拍摄,以通讯软体TELEGRAM传送至「Tony」帐号,以此方式交付国家机密、军事机密及国防以外应秘密文书予「Tony」,并收取「Tony」交付之贿赂共计为泰达币18,522颗,兑换成新台币则为576,127元。 

被告犯后坦承犯行,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国家安全法第7条第2项、第2条第 2 款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为大陆地区交付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电磁纪录罪,及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第2项交付国家机密于大陆地区罪等,并从一重论以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 

判决强调,被告虽于侦查中自白并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犯后态度尚属良好,审酌被告为公务员,其于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屡受嘉奖,有大好前途,本应尽忠职守,竟因家人金钱需求,即出卖国家机密及公务机密,期间长达将近1年10个月,造成国家安全危险,打击国人捍卫自由、民主价值士气,行为实为不当,并衡酌被告所交付之国家机密、军事机密或公务机密之内容,及该等机密外泄后安全或利益损害、影响之程度,量处有期徒刑7年8月,以资惩儆。 

李犯罪所得新台币57万6127元、扣案之iPhone11型、iPhone13型手机各1 支及未扣案伪造署名共4枚,均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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