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洪姓员警民国111年在中市府警察局丰原分局某派出所任职,熟知女警勤务时间、行踪及租屋处,趁女警在外执行巡逻勤务时,取走女警放在派出所的钥匙,骑机车到女警租屋处,侵入女警房间,窃取衣柜内生理裤后逃离现场,并将钥匙放回原处。

洪姓员警之后又趁女警回南部老家,擅自进女警租屋房屋内,被房东撞见,随即赶紧离开现场,经房东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洪姓员警犯行,与女警对洪姓员警提起告诉。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别依侵入住宅窃盗罪、侵入住宅罪判处洪姓员警有期徒刑6月、拘役30天,都可易科罚金确定;中市府将洪姓员警移送惩戒。

洪姓员警坦承侵入住宅,但坚称没偷生理裤,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除不断向被害人道歉、恳请原谅,并愿赔偿损害。

洪姓员警说,他无前科,认真从事警职,薪资要奉养年纪渐长的父亲,及与配偶共同照养未成年子女,他是一时失虑、偶然犯罪而损害政府信誉,人格依然具可塑性,请法院从轻惩戒。

惩戒法院审酌洪姓员警身为警察,两度侵入住宅并窃盗,破坏警政纪律,戕害人民对公务员的信赖,造成民众及被害人恐慌,考量洪姓员警任职后表现尚属良好,及犯后仅坦承侵入住宅行为、否认窃盗,判处降2级改叙,并罚款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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