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表示,2014年9月27日由中央评议委员会决议,将党员蔡仁坚先生予以除名之处分,其决议方法违反《人民团体法》第14条、第27条但书第2款规定,应属无效,蔡仁坚先生仍具有本党之党员资格。
民进党指出,本党向蔡仁坚先生参与创党、长期投身台湾民主运动致以敬意,并期待蔡仁坚先生继续贡献心力,使台湾民主更为壮大。
蔡仁坚2014年因违纪参选遭中评会除名,他不服提告,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民进党中评会委员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每2年直选产生,可认定间接反映全体党员的民意,依《人民团体法》有权作成撤销党员资格之决议,判蔡仁坚败诉。
二审、高等法院判决逆转,原因在于中评会决议开除蔡仁坚党籍,并未经党员代表大会追认,违反《人民团体法》中规定「党员(会员)仅能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才丧失党员资格」,因此改判民进党败诉;民进党不服上诉,然最高法院见解相同,认定蔡仁坚仍具民进党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