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是在2005年至2012年担任南投县长期间,利用县府发包莫拉克等风灾后联外道路修复、排水改善、施设野溪护岸、重建观光设施等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简瑞祺担任白手套,向厂商收取回扣、期约或收受贿款,一审认定共有111件工程涉贪,依贪污罪将李判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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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提起上诉,其中17罪在更一审判决有罪后,被最高法院驳回,判决李朝卿应执行16年6月徒刑定谳,其他94罪发回台中高分院审理。李朝卿已于2018年12月入监服刑。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认定李被控的94罪中,有4罪因证据不足无罪,其他90罪经合并后共成立81罪,每罪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刑期加总超过400年,仍可上诉,未来会与前案合并订出应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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