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宪复决的法条为《宪法增修条文》增订第一条之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者,有依法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参加公民投票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十八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此外,《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修宪须经由立法委员1/4提议,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超过选举人总额的半数,才算通过」,因此,复决案通过门槛颇高,以总选举人数1923万9392计算,同意票至少要有961万9697张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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