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地检署在选举期间接获贿选举报,由检察官邱亦麟指挥警调,针对鹿野乡第3选区阳姓平地原住民乡民代表候选人(已当选)及池上乡第1选区江姓乡民代表候选人(已当选),进行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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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出,阳男与廖姓、陈姓2名桩脚同谋向选民现金行贿,由阳男在9至10月期间,先将不详数目贿款交予廖姓桩脚,10月某日,廖在鹿野乡高台某处,将12000元交予陈姓桩脚,再由陈姓桩脚于上月5日11时许,以1票2千元按户内投票数,共交付4千元现金,给该选区具王姓选民,并约定将票投给阳男。

检方近日侦结,认定阳、廖、陈3人共同违反《选罢法》,依投票行贿罪嫌提起公诉;至于,收受贿賂王姓选民,则触犯《刑法》投票受贿罪,检方审酌王所犯轻罪,最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且在侦查中坦承犯行,并主动缴回收受贿款,犯后态度良好,给予不起诉处分,以
励自新。

而在池上江姓乡代当选人贿选案部分,检方指出,10月期间,江男接续以1票2千元交付贿款给该选区具有投票权的温姓、潘姓选民,并与其等约定将票投给他。

此外,他在上月8日与钟姓桩脚同谋行贿,由钟先收下江男所交付之2千元,再于上月14日将2千元交予兄长,约定将票投给江男,选举日当天由亲属协助行动不便的钟男前往投票。

检察官调查后认定,江、钟2人违反《选罢法》,依投票行贿罪嫌,提起公诉。至于,收受贿賂的钟姓选民,虽犯《刑法》投票受贿罪,且协助投票的亲属同犯《刑法》帮助投票受贿罪,检方审酌该2名选民在侦查中坦承犯行,并主动缴回收受之贿款,犯后态度良好,均不起诉处分以励自新。

检方表示,台东县选举委员会在本月2日已公告县内乡镇市民代表的选举当选人名单,阳男、江男虽经公告当选,但依《选罢法》规定,检方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在公告当选名单的30天内,向法院提起当选无效诉,维持选举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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