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通透过律师发表声明指出,针对林智坚向教育部撤回诉愿案,他身为指导教授,仅尊重其个人意愿,但是此举将使林智坚含冤莫白,且事涉台湾大学学术伦理争议。

陈明通还公开以林智坚辅佐人身分参与教育部诉愿案时,提供予教育部之说明与资料,相关资料完整陈述、比对林智坚先生、余正煌先生论文写作时序与写作进度,俾使社会公众得籍上开资料厘清本件论文争议真相、还原事实始末,以期还林智坚迟来的正义与公道。

陈明通声明。取自黄扬明脸书
陈明通声明。取自黄扬明脸书

对此,黄扬明看过声明后认为「阿通师还坚持不下车耶!」他也替陈明通公开当时发表给教育部诉愿委员会说明文字,不过黄扬明发现,内容刚好跟陈时奋之前发表的内容全部相同。

陈明通给教育部诉愿委员会说明全文如下:

诉愿委员会执事钧鉴

感谢委员会同意本人以林智坚的辅佐人视讯出席2023年1月13日的意见陈述,有鉴于当日透过视讯陈述或有词不达意之处,特再补充说明如下:

一、余正煌并非其硕士論文核心部分之原始创作者

余正煌无论其在台大学伦会陈述,或其律师对外公开说明,都一再主张其论文完全由自己独立创作撰写完成,并向台大学伦会举证2016/01/05、2016/01/28、2016/02/04、2016/02/08(封面标示2016/03)、2016/02/29(封面标示2016/03)、2016/03/08(封面标示2016/03)、以及2016/07/19 论文口试版等七个论文写作过程的进度版本。

但余所举证的2016/01/05 论文进度,也是他能举出的最初论文写作版本中,没有一个字出自他的手笔,完全是本人为了协助其更改论文题目后,能在毕业期限的半年内完成论文口试所预置的内容,是本人客制化台大国发所论文写作「公版」,2016/01/02 完成后2016/01/05 当面email 给余正煌的(因为他当时没有携带随身碟)。里面的内容除了论文的注释或注解写法,以及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举例外,每一个字句,包括:论文架构、章节安排、研究对象与资料来源、分析工具、全部论文17 个统计表格,以及如何解释这些表格的示范写法,这些都是本人的创作,目的为了教导余正煌,让其能够快速进入写作状况。这一份文件业经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公证,证明2016/01/05 本人email 给余正煌,在该档案的「资讯」页中清楚显示该档案「建立时间」是2016/01/02,「上次修改日期」是2016/01/05,上次修改者是:Mingtong Chen,此即为本人的英文名字(参见附图一)。所以,余正煌并非其硕士论文核心部分之原始创作者。

二、余正煌論文写作过程出现了困难

余正煌虽然在2016/01/05 获得本人当面email 给他的论文写作底稿,但是对一个选举实证研究领域的初学者而言,仍然出现写作困难。检视其向台大学伦会出示的2016/01/28论文进度,对比本人2016/01/05 当面email 给他的论文写作底稿,两者几无差异。余仅在第一章「绪论」的开头写了一段文字,第二章「相关理论回顾与文献检讨」中写了3 页多一点点,第四章「结论」写了1 页(參見附表一:陈明通2016/01/05 给余正煌的論文写作底稿 vs. 余正煌自证2016/01/28 的論文写作进度)。此一结果显示,从2016/01/05 到2016/01/28 将近1 个月的时间,余正煌几乎没有什么写作进度,余确实在写作上出现了困难,特别在论文最核心的「研究设计」(第一章第三节)这一部分毫无进度。

三、本人将指导林智坚的研究设计提供给余正煌參考

眼看依台大国发所规定,论文口试前三个月必须提出研究计划的时间快到了,余正煌只好向本人求救,莫约2016 年2 月中旬,本人将指导林智坚的创作结果提供给余参考,余才能在2016 年3 月8 日email 其所完成的研究计划初稿(已经公证),向本人表示要申请研究计划口试。

对比余正煌的研究计划及后来完成的论文,在「研究设计」这一部分,也就是被质疑相似性最多的论文核心部分,几乎都是来自林智坚2016 年2 月1 日的研究计划初稿(參見附表二:林智坚与余正煌的研究设计内容对比)。由于台大学伦会拒绝采证林智坚所提供2016 年2 月1 日的文件(虽然已经公证),而以论文出版先后的顺序,判定林智坚抄袭。但下表所整理「林智坚、余正煌論文写作时序表」,以及前述附表二的内容显示,事实上是余正煌参考了林智坚的创作成果,但林智坚并无抄袭余正煌的论文,台大学伦会的判决实为一大冤案。

以上补充說明,还望諸位委员明察!

林智坚诉愿案辅佐人陈明通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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