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院民事庭今天宣判,民国111年12月2日公告之澎湖县第20届县议员选举第一选区议员公告当选人,即被告张再兴之当选无效。
张再兴当选无效之诉,除了澎湖地检署检察官提起外,马公选区县议员选举,落选头的庄光大也以原告身分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地院在15日审理,澎湖地院在实务上对同一被告与同一事实的诉讼,预料会是一样的判决结果。
澎湖地检指出,庄仲瑜自108年间起担任澎湖县张再兴议员服务处主任,是张再兴的桩脚,庄仲瑜为求张再兴胜选,于111年10月间先后3次至欧姓选民住处交付现金新台币6000元、1万元及3000元予欧姓选民,并以每票1000元代价向有投票权的欧姓、黄姓选民及其家人贿买选票。
澎湖地检署表示,庄仲瑜对张再兴竞选团队成员有选任监督之责,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不论此竞选团队工作人员为当选人助选,有无挂名或执行事务为何,系属有偿无偿或是否受领任何形式的薪资或报酬,基于权益同归原理,即应视为张再兴本人所为。
张再兴则主张,庄仲瑜在法院审理中,已作证否认侦查中的供述,指出他不是服务处主任,没有领任何费用,也未帮张再兴辅选。
澎湖法院审理后,采信检方提出的事证及主张,认定庄仲瑜所涉及贿选行为,与张再兴有关,而且所涉贿选行为,足以影响张再兴的当选,因此判决张再兴的当选无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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