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诈欺犯罪不仅朝向科技化、集团化、组织化等结构性犯罪发展,现在许多诈欺集团为取得个人电信门号、护照、身分证明文件、金融帐户或虚拟帐户,犯罪型态亦从以往单纯诈欺犯罪,衍生出对被害人有剥夺行动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复合犯罪型态,甚至有导致被害人受重伤或死亡的「猪仔」事件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剥夺行动自由罪」增订第三百零二条之一,明定3人以上共犯、携带凶器犯、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行、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七日以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另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读通过的修正案也包含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前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为防止Deepfake「换脸合成」犯罪,本次通过三读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的诈欺罪也新增事由,除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3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外,纳入「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 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 像、声音或电磁纪录之方法犯之」,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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