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现行法规,符合无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居住使用者,视为自住用住宅,适用1.2%的房屋税率,不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用宅数上限为3户;持有超过3户者,则适用较高的房屋税率(1.5%~3.6%)。
中央针对非自用宅调整持有的税率地板及天花板,财政部赋税署长宋秀玲说明,过去是授权地方政府视情况来决定,以后要求地方政府都必须订定差别税率。
宋秀玲表示,为避免外界所讲的伤及无辜,以及鼓励房屋有效利用,特别排除适用比较高税率范围的一些特定房屋,包含全国仅持一户、在一定金额以下,排除豪宅而豪宅定义由各县市政府订定,其房屋税率从1.2%降至1%。
宋秀玲续指,为了鼓励大家释出房屋进行出租,针对出租且申报所得达租金标准,适用的法定税率范围1.5%-3.6%,将调整为1.5%-2.4%;因继承取得共有房屋,属非自愿增加宅数,现行税率1.5%-3.6%,也将比照出租宅调整至1.5%-2.4%。
财政部统计前述三类对象共约346万户,可享有较轻的房屋税负,其中,全国仅拥一户自用宅,约328万户,房屋税率调整将减轻24.35亿元税负;出租申报所得且达租金标准,含包租代管者,约18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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