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立委伍丽华今天召开记者会,诉求《刑法》第146条第2项「幽灵人口」释宪案在宪法法庭未做成结果前,应暂缓办理相关诉讼案件,避免宪法法庭释宪结果出来前,各地方法院解读不一;若在宪法法庭未做出解释前,交由检察官、法官等自由心证,很可能会误损民众权益。
伍丽华说,此案争点主要在于《刑法》第146条规定「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以虚伪迁徙户籍取得投票权而为投票者,……」,要如何举证当事人迁徙户籍的主要意图?以刑法处罚限制人民的选举、迁徙即居住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特别是本案鉴定机关国家人权委员会于宪法法庭之见解,也呼吁宪法法庭应正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选举权自由行使」的权利保障及平等权限制之比例原则,不应以实际居住为必要剥夺民众参政权,最起码不应对人民迁移户籍、投票行为予以刑罚。
伍丽华指出,宪法法庭未能如期宣判,显见对于本项规定能否解决台湾现存所谓不公平选举的问题带有存疑,特别是这项规定侵害了人民的选举及迁徙与居住自由,以刑罚相绳更可能违背了宪法长久以来所揭橥的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更由于刑罚法律的不明确性使得人民动辄得咎。
伍丽华质疑,按目前规定,被选举人可以将户籍迁徙到与居住地不同地区不违法,但选举人迁徙户籍却必须要以「实际居住」作为标准,否则就落入虚伪迁徙户籍之罪;同样的,海外侨民仍得回国参与选举行为,可见「实际居住地」已非唯一且必要之标准。
伍丽华提到,除了标准不一,再退一步言,哪位民众的投票不就是想要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以原住民族投票行为举例,许多「籍在人不在」或「人在籍不在」的情形,而为了保全对原乡部落的政治参与,民主国家选举强调就是秘密投票,确保民众得以以自主意志选出理想的人选,本项规定却用选举公正性为理由以刑罚来处罚民众的投票行为,严重侵犯民众秘密投票的权利。
当事人委任律师陈君玮直言,条文如此规定,使得许多具有情感连结及共同生活事实的原住民族家庭亲族,因为检察官或法官心证,认定迁徙户籍意图就是要使家族中的某位参选人当选,落得「一人当选,全家落难」的情境,关键因素就在于国家法律无法同理原住民族的「共享、共食及共财」文化,以偏概全的认为非核心家庭的成员将户籍迁入,即便是亲属关系,也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而非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建议未来修法必须纳入「文化抗辩思维」。
远从花莲来台北参与记者会的当事人谢忠义、谢庭蓁、陈秀珍表示,过去在求学、就业阶段,因不同发展需求,而将户籍自原乡祖居中迁出,但退休后规画返乡、回家照顾重病亲属、创业、待产等,都是考量迁回户籍的多重因素,又是原乡常见的情形,因为户籍迁入时间适逢选举的时机,就要冒著被恶意检举、起诉、争讼的风险,这对本来经济处境就不利的多数族人来说,是沉重的负荷和压力。
法务部检察司专门委员李贞慧也当场回应,《刑法》146条的立法意旨在于住民自决,强调希望住在此地才有投票权,不过此法在学术上尚有争议,且现在宪法法庭也还在审理中,之后会依照宪法法庭的判决,回到部内做讨论。至于个案情形就属于检察官个人判断,在此不便评论。
最后伍丽华强调,原住民族在原有社会文化中,对亲属关系认定及家庭居住型态所展现的特殊性,国家应予以尊重,与此同时,因为就学、就业、社会福利、参政等需求,造成居住与户籍流动频繁的情境,不论释宪案结果为何,法务部都应该主动提出修法版本,让法律应更贴合各族群文化及社会发展的状态,而非单纯就法律要件做为主、客观情境的演绎,而误损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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