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通过了「性平三法」的修法,明确规定了权势性骚的类型和层级式的加重处罚。对于近期在演艺圈引起关注的性骚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属于权势性骚呢?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表示,需要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如果牵涉到雇用、求职、监督、照顾等关系,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权势性骚;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则属于社会型的一般性骚扰。

行政院发言人林子伦在院会后的记者会上主持了问答环节。媒体询问修法主要针对组织内的从属关系的权势性骚,但近期演艺圈爆发的性平事件中,当事人多数没有劳雇关系或职位差异,那么如何加重处罚呢?罗秉成表示,权势性骚扰是这次修法所增订的一种类型,其要件必须明确,因为这会牵涉到后续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刑事加重刑罚。权势性骚适用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性别平等教育法」,其次是针对职场的「性别平等工作法」,还有负责整体社会的「性骚扰防治法」。

罗秉成表示,性骚扰防治法对权势性骚的定义是「受自己指挥监督之人」,必须存在雇用、求职或执行职务的相关关系才能适用。而性骚扰防治法则对权势性骚的定义是「受自己监督照顾之人」。

对于演艺圈的性骚案件中的权势关系认定,罗秉成表示,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来判断,比较有可能是根据「性骚扰防治法」来判断,关键是看两人之间是否存在监督和照顾的关系,例如同一公司的资深艺人被指定要照顾新进艺人,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权势关系;而如果两人属于不同经纪公司,且没有监督和照护的义务,则属于社会型的一般性骚,而非权势性骚。

罗秉成还表示,权势性骚在相关法律规定上已有一定的模式,不宜扩大范围。一旦扩大范围,那么更多具有身分和影响力的人所犯下的性骚扰行为都将受到加重处罚,这在立法政策上需要谨慎评估。因此,目前的修法仍限于存在权势地位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给予相对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加重责任,这样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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